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06M/2025-0019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通辽市民政局 文  号 通民发【2024】95号
成文日期 2024-12-1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06M/2025-001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通辽市民政局
文  号 通民发【2024】95号
成文日期 2024-12-1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16 10:56

信息来源:

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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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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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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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文旅局、统计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民政局         中共通辽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通辽市委网信办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辽市教育局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司法局                   通辽市财政局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辽市交通运输局            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通辽市统计局

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通辽市委员

             通辽市妇女联合会                          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1210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民政厅等21部门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内民政发〔202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我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各方作用,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等原则,不断推动我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底,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开展监测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本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一)开展监测摸排。各地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监测摸排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民政部门要加强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和比对分析,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嘎查村(社区)儿童主任,动员基层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走访排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通辽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工作台账。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地区、单位建立严重不良行为流动儿童重点帮教信息台账,推动地区和部门协同开展有不良行为流动儿童社会矫正。民政部门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苏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并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参照困境儿童管理开展定期走访探视,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加强关爱保护。相关部门要在全国和自治区实施“两纲”示范旗县(市、区)、全国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校内关爱行动,建立健全中小学家访工作制度,每学期至少入户家访1次,做好家访记录,帮助协调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困难。(通辽市委政法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医保局、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数据共享。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跟进提供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登记、注销、跨区域流动等监测,提升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共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民政部门要共享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情况,要牵头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通辽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统计局、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流动儿童保障水平

(四)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人口生源预测与学校布局、学位安排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分区域、分城乡、分学段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调整。加强教育资源统筹配置,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有序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精简入学证明材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全面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巩固并稳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推行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高考升学。落实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两免两补”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的教育资助。(通辽市教育局负责)

(五)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儿童提供“一站式”保健、医疗、筛查、照护和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持续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多元化供给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医保部门要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身份证参加居民医保政策;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加强异地就医宣传,满足流动儿童异地就医需求。残联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持居住证的流动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基本实现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流动儿童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摸排的流动儿童聚集区,通过开通通学公交、调整优化公交线网等方式便利流动儿童上学、出行。各地要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通辽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七)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家庭教育服务站点、社区家长学校等载体,通过公益讲座,培训咨询服务、经验交流、最美家风故事分享等方式,为流动儿童提供成长指导服务、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及培训服务,进一步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要加大家庭教育指导令等相关文书签发力度,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对接政府、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案施策,依法规范制发“督促监护令”,加强跟踪指导,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爱心妈妈(阿姨)、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联、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要利用“心理健康日”“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月”、开学前后、中高考等重要活动和时间节点,有机融合理想信念、养成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感恩教育、挫折教育,广泛开展团体游戏、心理训练、情境设计、心理情景剧等有益身心、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市委政法委要以推进重点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强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有不良行为流动儿童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有序开展。民政部门要加强流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开展困境风险分级管理,按照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对流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风险进行等级评估并开展分级跟踪服务。各地各校要建立重点学生“三级预警管理档案”;组织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等开展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素质。(通辽市委政法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妇联、团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常态化开展“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持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以重大纪念日、中华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邀请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增进亲子沟通和交流,营造良好家校共育氛围。民政部门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亲情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要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团委、妇联要依托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为辖区流动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疏导、亲子阅读、安全自护、个案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厚植少年儿童爱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辽市委网信办、教育局、民政局、文旅局、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法治安全教育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涉及流动儿童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加大流动儿童各项权益保护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防范侵害流动儿童行为,预防流动儿童犯罪。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惩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流动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地要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流动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公安局、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人社部门要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解读、培训对接、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发展改革、住建、妇联等部门要指导相关地区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儿童友好理念在规划编制、政策制订、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重点关注流动儿童群体需求,保障流动儿童的参与权,提升认同感和归属感。团委、妇联要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妇联要通过寒暑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积极链接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儿童研学和体验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健康成长。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要持续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聚焦“一老一小”,优先和重点配置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等群众普遍急需紧缺的服务场所,逐步补齐服务短板。(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市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内蒙古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我市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制定落实措施,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指导旗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

(十三)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建立以市、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鼓励市辖区新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出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政策,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发展改革、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地通过福彩公益金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购买服务力度,有效推动流动儿童工作。

(十四)强化推进落实。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职能,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制。通辽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起每年牵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要注重挖掘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通辽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