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19 10:04
信息来源:
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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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立自强,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安、社会工作”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内民政发〔2023〕135号)文件精神,联合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办法》共14条。
《办法》明确,凡在我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年满18周岁后的孤儿,适用本办法;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办法;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进行社会化安置。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办法》明确,采取社会化安置的孤儿,通辽市和旗县市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给予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购买(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支出。其中基本生活安置补贴按照本旗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一次性发放;购买(租住)房屋补贴参照安置年份前一年的通辽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按照租住6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补助租房费用,补助期限为5年,一次性发放;补贴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补贴按照20000元/人,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除自治区补助每人5万元外,其余资金按照归属地予以保障,市级安置的孤儿从自治区返还盟市福彩公益金中列支;旗县市区安置的孤儿,由旗县市区保障。
《办法》明确,对儿童福利机构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就业、住房、落户、社会保险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权益保障等方面,协同做好社会化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步入社会、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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