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07 17:00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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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2024年3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立足我区实际,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区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各族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各族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主线、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是主要内容。从统一标准确定方法、科学确定量化比例、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低保标准确定方法为: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牧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全区量化比例区间范围。加强相关标准衔接部分,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以及自治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定原则。
三是保障措施。细化了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创新措施
《实施意见》在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基础上,考虑我区实际,以及区域间差距,对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方法进行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在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中,增加了取暖等非食品类生活支出。在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方面,分城乡分别确定量化比例范围在27%-40%,35%-45%之间。此外,对草原、牧区或高海拔地区等食品消费结构以肉食为主的,明确量化比例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上浮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在加强相关标准衔接方面,对采用分档发放低保金的地区,要合理设置分档的级别和金额,确保补助水平增幅和档次合理;同时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治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确定原则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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